31 歌星甲因乙之故意妨礙,以致於無法登臺演唱,而喪失報酬,乙主張對甲之賠償應扣除甲往返之交通費及住宿費,此為:
(A)過失相抵
(B)損益相抵
(C)以新替舊
(D)損害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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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2), B(3890), C(21), D(1136), E(0) #145495

詳解 (共 10 筆)

#502391
甲受有的利益就是
因為不用登台演唱而不需支出原本應該支出的住宿費交通費
也就是如果甲可順利登台演唱 
甲可獲得的實際收入是演唱的報酬 - 住宿費 - 交通費 而不是演唱的報酬

因此
乙可以主張應該要再扣除交通費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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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212
a.受害人甲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也有過失,則可以根據受害人的過失程度減輕直至免除 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過失相抵 b因乙之故意妨礙...損益相抵 d因乙之過失妨礙....損害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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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55

民法216-1(損益相抵)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

可是題目中甲除了喪失報酬外,有受利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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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305
第 216-1 條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金額,應扣除所 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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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32
我想應該是...甲有享受到車子跟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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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594
D選項:民法 第 218 條 (因賠償義務人生計關係之酌減) 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如其賠償致賠償義務人之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減輕其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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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42

應該是這樣說,甲的利益為不用登台演唱也可到原本應領的演唱費,但交通及住宿為原本就必須支出的,所以要扣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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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559
民事損害賠償範圍:所受損害+所失利益-損...
(共 27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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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3401
出題者是不是認為甲無法登台,即不需支出往...
(共 7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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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081
損益相抵
損:喪失演唱會的報酬
益:不用開演唱會
交通費和住宿費是必須要開銷而這兩個費用不是因為乙之故意妨礙而要支出的費用,所以要扣掉
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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