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我國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罪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請問此屬於何種事項之規定?
(A)對總統的實體免責權規定
(B)對總統職權的限制規定
(C)地域管轄的規定
(D)對人效力的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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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4), B(199), C(34), D(2294), E(0) #145500

詳解 (共 6 筆)

#326981
(A)總統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乃在使總統涉犯內亂或外患罪以外之罪者,暫時不能為刑事上訴究,並非完全不適用刑法或相關法律之刑罰規定,故為一種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實體之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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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758

法律的效率範圍分為時的效力/人的效力/地的效力/事的效力. 時人地都有利外排除, 例如: 時的部分,不溯及既往刑法上有從輕從"舊"主義, 地的例外部分例如刑法上的屬人主義及保護主義. 人的效力例外更容易理解, 常在新聞上看到,譬如上面總統的例外, 另外還有新聞每天都有的立法委員免責特權/現役軍人軍法規定等等.所以答案D是對的

至於實體免責權,我們的實體刑法上並無對總統免責條文. 總統免則是因為其人之身分特殊...總統刑事豁免權僅為「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享有實體免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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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5809

總統刑事豁免權僅為「暫時性之程序障礙」,而非總統享有實體免責權

白話:無法起訴總統(也就是不能告總統),等他卸任時就可以告了,而不是總統可以完全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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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37
參照大法官釋字627號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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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65
為什麼不是a? 請大大們指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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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1878
非實體
(共 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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