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對臺灣日治時期法律的敘述,何者錯誤?
(A)日治時期,曾經實施笞刑
(B)公元1920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C)公元1896年,日本發布第六十三號,賦予臺灣總督頒布「律令」的權限。「律令」與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 擁有同等效力,該號法律,後來稱為「六三法」
(D)日治時期,為確保臺灣人民身心健康,嚴格禁止所有台灣人民吸食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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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140), C(145), D(1699), E(0) #452959

詳解 (共 7 筆)

#722168
日本人要賣鴉片給台灣人賺錢   怎麼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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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93

日治時期,曾經實施苔刑
公元1920年代臺灣人民為爭取權利,曾發起「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公元1896年,日本發布第六十三號,賦予臺灣總督頒布「律令」的權限。「律令」與帝國議會通過的法律, 擁有同等效力,該號法律,後來稱為「六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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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153

日本鴉片專賣,自己日本人不准吸(自稱日本于開國之初,已頒布禁制),但非日本人要吸,也不會禁止你們吸,只是一定要買日本製造的鴉片吸,日本特許的煙館吸,給他們賺大錢,不然就會取締,找麻煩的原因主要是緝私煙,次要原因則是藉此查緝私煙理由,突襲檢查如霧峰林家的高階仕紳有無抗日的各類政治活動。樓上的資料偏於美化日本鴉片專賣政策


很簡單,日本專賣鴉片分三等:『福、錄、壽』!真覺得危害巨大有禁絕意思,為何不取名:『病、弱、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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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353
(A.) "刑"  題目打字好像有誤
 
刑   ㄒ|ㄥˊ  古代五刑之一。以竹板或小荊條抽打背部或臀部。自十下至五十下,分為五等。後亦以小竹板子折責。或稱為「笞責」。
鞭笞、打藤或笞刑,是體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執行者會以竹片或藤製成的鞭,鞭打犯人的臀部,受者的臀部常會皮開肉裂。鞭笞不但見於國家刑罰,也常見於家庭和學校,施行地方主要是手掌或臀部,但其殘酷程度通常不及國家刑罰。
由於笞刑普遍被國際組織認為是對受刑人不人道及侵犯其人權,此刑罰在世界上多數地區已經廢除。今日世界上約有16個國家實施類似笞刑,大部份在亞洲及非洲(多數也實行沙里亞法),例如阿富汗、伊朗、汶萊、馬來西亞、坦尚尼亞、波札那、奈及利亞、新加坡等。

日本殖民地
1904年1月12日,台灣總督府律令第1號發布《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並制訂《罰金及笞刑處分例施行細則》,法例明定「應科處3個月以下自由刑、或100元以下財產刑之台灣人之犯罪,得處以笞刑;若先前被處財產刑卻未能繳清者,得經折算執行笞刑。」1904年5月1日開始施行。係後藤新平設計,時任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下令。
1910年日本併吞朝鮮後,1912年發布《朝鮮笞刑令》和《朝鮮笞刑令施行規則》,在日治朝鮮半島施行笞刑,1920年4月1日,大正天皇頒布《朝鮮笞刑令廢止制令》,明令廢止笞刑。
台灣的笞刑直到1921年4月28日,時任台灣總督田健治郎發布律令第7號「廢止罰金及笞刑處分例」,下令從1921年5月1日起終止罰金易科笞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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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8365

漸禁與嚴禁的爭論

日本殖民初期,日本在爭論鴉片應該漸禁還是嚴禁,後來執行漸禁的原因為

  • 認為日本人不易染上鴉片
鴉片與酒相剋論:日本人嗜酒,且當時日本人認為如果同時吸鴉片又喝酒,會吐、很難過。日本宣傳鴉片危害已經很成功。日本人性急,不會浪費時間吸鴉片。鴉片煙氣極臭。
  • 當時沒有低痛苦的戒癮療法,怕成癮者受不了。
  • 可以藉由鴉片專賣利益來控制臺灣人,減少抗日人士及匪徒的實力。
  • 鴉片專賣收入高,而當時也沒有將鴉片提煉出藥用嗎啡的方法。(這也是五十年才全面禁絕鴉片的原因)

最終成功的原因

  1. 杜聰明等人發明新的戒癮方法,戒癮時低痛苦;在此之前,鴉片成癮者的自然死亡是使用率下降的主因。
  2. 日本人教育成功,讓臺灣人知道鴉片之害,且臺灣人現代意識覺醒(殖民初期,日方一直強調會允許以成癮者繼續使用,以減少抗日情緒;但也在學校向臺灣人宣傳鴉片危害,因而受到國際肯定)。
  3. 台灣上流社會及知識份子態度丕變:本來吸鴉片是台灣高級社交場所的日常景象,反而是日本警察經常在這種社交場所找麻煩、阻止未成癮者進入這種場所;但在1929年左右,台灣知識份子及上流社會突然轉向、要求總督府加強戒癮輔導。
  4. 醫學進步,鴉片可以提煉藥用嗎啡,而且日本在二戰時需要大量藥用嗎啡。
  5. 鴉片收入佔總督府收入銳減,停售鴉片也不會造成財政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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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2162
看到D就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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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1693

這題根本考歷史吧,我在法大課本上根本都沒看過,好在是對歷史有興趣才答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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