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據司法院解釋,下列何種案件屬於私法爭議,應向民事法院請求救濟?
(A)人民依國有林地濫墾地補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對林區管理處未為准許之決定表示不服
(B)學生不服大學對其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者
(C)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
(D)公營事業與其所屬人員就契約關係以否消滅雙方有爭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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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7), B(111), C(29), D(1802), E(0) #452967
統計: A(347), B(111), C(29), D(1802), E(0) #452967
詳解 (共 4 筆)
#1197906
葉宇恆 大一上 (2012/10/01 23:26):60人
(A) 申請時是行政契約 所以 在申請時有問題 應循訴願及行政訴訟
申請成功後 在簽訂契約時 才屬於私法的爭議
(B) 典型的訴願及行政訴訟
(C) 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 屬於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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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00
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為私法人,與其人員間,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雙方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行政法院六十年度裁字第二三二號判例,認為此種公司無被告當事人能力,其實質意義為此種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經國家或其他公法人指派在公司代表其執行職務或依其他法律逕由主管機關任用、定有官等、在公司服務之人員,與其指派或任用機關之關係,仍為公法關係,合併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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