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下列行為之效力,何者為得撤銷?
(A)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土地買賣契約
(B)無權利人所為之無權處分
(C)無權代理之行為
(D)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而與他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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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154), C(195), D(1572), E(0) #452975
統計: A(258), B(154), C(195), D(1572), E(0) #452975
詳解 (共 9 筆)
#753202
契約的三效果:1.成立且生效2.成立尚未生效3.不成立
1.效力未定代表滿足成立要件但尚缺生效要件.
2.得撤銷代表已成立且生效,但希望或受迫被要求回到契約最原始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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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545
(A)(B)(C)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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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5694
白話一點,效力未定就是至始都還沒發生效力過
得撤銷就是效力已經發生了,可以取消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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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124
第990條(結婚之撤銷~未得同意)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結婚違反第九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者,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結婚後已逾一年,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第981條(結婚之實質要件~未成年人結婚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未成年人結婚,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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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377
要撤銷的前題是「有效」,效力未定何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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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416
法律行為須具備一定的要件始能成立並發生效力,稱為一般要件,又區分為一般成立要件及一般生效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包含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
一般生效要件則為當事人須有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標的須合法、妥當、可能、確定;意思表示須健全並趨於一致(單獨行為除外)。
特別要件
除一般要件外,在部分法律行為尚須具備一定要件始能成立或生效者,前者稱為特別成立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
特別成立要件:情況較少,例如約定要式行為應依約定方式為之,否則部成立(民法§166)
特別生效要件:例如遺囑須遺囑人死亡,始發生效力(民法§1199)、要物行為除意思表示外應交付一定標的物,否則不能生效(ex 民法§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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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454
這問題困擾我好久了,謝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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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413
民法118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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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198
效力未定和得撤銷的差別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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