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準法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效果之發生係基於法律規定,非以意思表示為基礎、為必要
(B)債權讓與之通知,即表意人雖非直接意欲發生法律但已意識到某種法律效果,而表示一定期望之行為
(C)對於是否行使承認權等之催告,屬於準法律行為之意思通知
(D)社團召開社員總會之通知,屬於準法律行為之觀念通知
統計: A(1113), B(1816), C(269), D(530), E(0) #452976
詳解 (共 10 筆)
http://tw.myblog.yahoo.com/andwer1972.tw/article?mid=37159
準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之特徵在於不論表示人內心是否意欲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法律上均使其直接發生某種效果。此項法律效果係由於法律規定,而非基於表意人的表示行為而來,與法律行為必須基於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者不同。準法律行為依其表示行為之內容,在學理尚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1、意思通知: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期望的行為。例如: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催告(民法第80條)、對要約的拒絕(民法第155條)、或請求等均屬之。
2、觀念通知:乃表示人表示對一定事實的觀念或認識。召集社員總會的通知(民法第51條)、債權讓與的通知(民法第297條)等均屬之。
3、感情表示:乃表示人表示一定感情的行為。夫妻一方的宥恕(民法第1053條)、對被繼承人的宥恕(民法第1145條)、或原諒等均屬之。
◎準法律行為之效果
1、不問表示人內心是否想要發生法律效果,法律均使其直接發生某一法律效果。
2、其效果「類推適用」法律行為之規定。
1.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而發生私法上權利義務效果之行為。
2.準法律行為:以"法律規定"為基礎而發生私法上權利義務效果之行為。依其表示內容可分為:意思通知、觀念通知及感情表示三種。
(1).意思通知,表意人依"期望"所作的法律行為,如拒絕受邀。
(2).觀念通知,表意人依"事實"所作的法律行為,如招開社員總會通知。
(3).情感表示,表意人依"情感"所作的法律行為,如夫妻間宥恕。
從邏輯定義來看,很難說服人3種準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有明顯不同,因為每一種表示都是出自於表意人的意思,基於考試的前提下我們不得不接受,但就邏輯或語意脈絡而言,這種法律概念的界定缺乏明確的區辨效果,這又可能是繼受法硬翻譯的結果,從社會科學的角度來看,這三個名詞若要實證很難會有區辨效度,考生只能死記硬背.
債權讓與=觀念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