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法律主要係受下列何者之影響?
(A)導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為主
(B)延續日本殖民時期的律令法制
(C)承接傳統中華法系的法律體制
(D)適用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制
統計: A(338), B(1256), C(336), D(2602), E(0) #138797
詳解 (共 7 筆)
~補充資料 : 《中華民國憲法》是中華民國的根本法,1946年12月25日經「制憲國民大會」於<南京>議決通過,於1947年1月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1947年12月25日施行。由於「國共內戰」的爆發,導致「中華民國」在1949年後的治權僅及於台灣、澎湖、金門、馬祖等地,故「國民大會」於1991年在憲法本文之外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以因應當前國情。內容除前言外,全文共一百七十五條、計分十四章。憲法本文的主要特色為彰顯「三民主義」與「主權在民」的理念,明定「人民自由權利」的保障,規定「五權分立」的「中央政府體制」及「地方自治制度」,明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採取「均權制度」,並明列「基本國策」等。
[ 資料來源 : 伊莉百科全書 ]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台灣法律主要係受下列何者之影響?
(A)導入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為主
(B)延續日本殖民時期的律令法制
(C)承接傳統中華法系的法律體制
(D)適用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體制
~解析 : 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推進「憲政」的實施。1945年10月10日年,執政的「中國國民黨」的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在重慶協商並簽立「雙十協定」,
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1946年1月10日至1月31日,國
民黨八人、共產黨七人、民主同盟九人、青年黨五人、無黨派人士九人等38位代表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
民大會案、協定「五五憲草」定的「修改原則十二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政協會議閉幕後,「憲草審議委員會」,張君勵主持起草了這份《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保留
「三民主義」與「五權憲法」的形式,落實「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以及
「聯合內閣制」之
「民主憲政」等精神。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時,十七名來自台灣的「制憲國民大會」代表與蔣介石合影留念。
1946年11月15日,在「共產黨」缺席、但「制憲國大代表」仍超過法定人數的情況下,「制憲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1946年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日向「制憲國民大會」提出《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由大會主席團主席胡適接受。1946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遞交國府主席,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佈,於1947年12月25日於施行。自此「中華民國」結束
「訓政時期」,正式進入
「憲政時代」。1947年11月21日,全國舉行
「國大代表」選舉。1948年3月29日,行憲後第一屆
「國民大會」在<南京>召開第一次會議,並選舉首屆總統與副總統。
1949年2月,中共在大陸的統治區域內發佈《關於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後,這部憲法在絕大部分的「中國大陸」地區現實上失效。但在臺灣,它至今維持中華民國的法統,保持著在台澎金馬的法律效力,是中國歷史上施行時間最長的一部憲法。
[ 資料來源 : 維基百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