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資格之規定,下列何項不正確?
(A)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曾設籍 15 年以上
(B)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候選人
(C)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須曾設籍 20 年以上
(D)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者,不得為候選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 B(63), C(92), D(12), E(0) #2158622

詳解 (共 1 筆)

#4933238
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20條: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六個月以上且曾設籍十五年以上之選舉人,
年滿四十歲,得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
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9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358268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