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二人多數時間居住在韓國釜山並工
作,但在臺北、東京也有居所。數年後二人離婚,關於其夫妻財產之分配,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
法律?
(A)適用日本法
(B)適用韓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分別適用日本法與中華民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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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092), C(67), D(175), E(0) #1915147
統計: A(6), B(1092), C(67), D(175), E(0) #1915147
詳解 (共 3 筆)
#3345838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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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9760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48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題意甲乙無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
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題意甲乙非同一國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題意甲乙婚後多數居住&工作都在韓國,故依韓國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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