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為夫妻,在我國有共同住所,嗣二人離婚,關於乙女請求甲男給付贍 養費用之事,我國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A)適用 A 國法
(B)適用 B 國法
(C)適用中華民國法
(D)選擇適用 A 國法或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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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2), C(1194), D(69), E(0) #1915152

詳解 (共 3 筆)

#3306568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50條(離婚及其效力之準據法)

離婚及其效力,依協議時或起訴時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V.S. 婚約+婚姻

第 45 條
婚約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婚約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婚約訂定地法者,亦為有效。
婚約效力,依婚約當事人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婚約當事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第 46 條
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但結婚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亦為有效。

第 47 條
婚姻效力,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成立:(任一方之)本國法、發生地
 
效力:夫妻共同本國法→共同住所地法→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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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5311
婚姻效力依夫妻共同本國法 無共同本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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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852
A 國人甲男與 B 國人乙女為夫妻,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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