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48條
夫妻財產制,夫妻以書面合意(→題意甲乙無約定夫妻財產制)適用其一方之本國法或住所地法者,依其合意所定之法律。夫妻無前項之合意或其合意依前項之法律無效時,其夫妻財產制依夫妻共同之本國法(→題意甲乙非同一國人);無共同之本國法時,依共同之住所地法(→題意甲乙婚後多數居住&工作都在韓國,故依韓國法);無共同之住所地法時,依與夫妻婚姻關係最切地之法律。前二項之規定,關於夫妻之不動產,如依其所在地法,應從特別規定者,不適用之。
20 日本人甲男與我國人乙女結婚,並無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後二人多數時間居住在韓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