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這樣理解?
不告...
A可以自動偵查所以A為告訴當事人
提起告訴
所以排除掉這個選項
我是這樣想的
所謂「不告不理」原則 :是指「法院」就「未受請求」之事項「不得予以判決」之謂,否則即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因此其「關鍵點」即是在於「案件」( 訴訟 ) 是否「繫屬」於「法院」而言
被害人+檢察官=告訴
第三人+檢察官=告發
檢察官+法院 =公訴 (不告不理)
被害人+法院 =自訴 (不告不理)
20 有關刑事訴訟制度,「不告不理」乃重要基本原則。試問本項原則適用以下何項訴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