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契約之解除,以下何者為真? (A)解除權之行使,無須向他方為意思表..-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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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0/11/11)
(A)民法第258條 (A)Ⅰ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D)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B)解除契約,溯及無效 民法第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下列之規定: 1.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2.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3.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4.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5.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6.... 查看完整內容 |
5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4)
(A)民法第258條(解除權行使之方法) Ⅰ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Ⅱ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 (B)契約解除的效果:當事人一經行使解除,契約解除【溯及於契約訂立時契約的效力消滅】。 (C)解除權之行使,有無免除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效力。 (D)民法第258條 Ⅲ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不得撤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