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我國女性勞工產假之規定,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我國女性勞工之產假,自分娩當日起算
(B)我國女性勞工之產假,目前有八週、四週、二週、一週,共四種
(C)我國女性勞工受僱未滿六個月者,產假期間工資減半發給
(D)我國女性勞工產假期間,其配偶每星期得請一日家庭服務假,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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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82), C(521), D(34), E(1) #140524
統計: A(79), B(82), C(521), D(34), E(1) #140524
詳解 (共 3 筆)
#931894
產假 | 女性勞工分娩 | 8星期 | 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 「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20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
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 | 4星期 | |||
妊娠2-3個月流產 | 1星期 | 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請普通傷病假、事假及特別休假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 ||
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 | 5日 | |||
陪產假 | 男性勞工之配偶分娩 | 3日 | 薪資照給 | 於分娩日前後共5日中,擇3日休假;遇假日不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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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61
第 50 條
(分娩或流產之產假及工資)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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