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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資考/佐級晉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拋棄繼承得僅針對部分應繼分做拋棄
(C)拋棄繼承得僅針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做拋棄
(D)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共同拋棄繼承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Joseph Juan 國三下 (2012/04/23)
辦理拋棄繼承,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看完整詳解
3F
不是小孩 大三上 (2013/10/18)
(B)(C)內容屬限定繼承。
4F
Te-Chun Wang 高一上 (2014/03/20)
A是在民法1174
那BCD呢?他們各在那一條呢?
5F
Tiff 大二下 (2020/11/07)

民法 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

民法 第1176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
,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
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
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
起三個月內為之。

20 有關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拋棄繼承應以書面向法院為之(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