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監獄行刑法對於受刑人作業相關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依其志願參與作業
(B)監獄之作業型態計有監內作業、監外作業與視同作業三種,其中監外作業係指戒護監外作業
(C)作業時間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一日總計最高不得超過十四小時
(D)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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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44), C(31), D(193), E(0) #3517434
統計: A(35), B(44), C(31), D(193), E(0) #3517434
詳解 (共 3 筆)
#7323552
A.本法31條1項 : 受刑人除罹患疾病、入監調查期間、戒護安全或法規別有規定者外,應參加作業。
B.本法31條4項 :受刑人在監外作業,應於指定時間內回監,必要時得向指定處所報到。其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時間內回監或向指定處所報到者,在外期間不算入執行刑期,並以脫逃罪論處。
C.本法32條1項 : 每日不得逾八小時。但有特殊情形,得將作業時間延長之,延長之作業時間連同正常作業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D.本法34條1項 : 監獄作業方式,以自營、委託加工、承攬、指定監外作業或其他作業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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