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依監獄行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B)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C)第四級受刑人,得准其與親屬及朋友接見與發受書信
(D)和緩處遇受刑人因患病或於管理教化上之必要,得許其與最近親屬、家屬或其他人接見及發受書信, 並得於適當處所辦理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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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6), C(99), D(12), E(0) #3517443
統計: A(14), B(16), C(99), D(12), E(0) #3517443
詳解 (共 2 筆)
#6748647
答案C
接見規定:
四級(只得准與親屬接見):每週一次(週日起週六結束)
三級(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每週1~2次
二級:每三日一次
一級:不受限制(每日一次為原則
每次30分鐘,不得超過3人(12歲兒童不算人頭)
沒登記、沒帶身分證 不准接見
不可錄影、錄音、使用通訊器材
會客菜不可超過2公斤(不可以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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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6317
由監獄行刑法第67條已知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因此即使是第4級受刑人也不受限,因此C選項的內容還用得字表示要受到允許顯得很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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