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根據《中國編目規則》第三版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地名用於團體標目之作用?
(A)作為政府機關標目的一部分
(B)標示團體所在地址
(C)標示會議、展覽會等舉行的地點
(D)區別名稱相同的團體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 B(402), C(65), D(32), E(0) #1927777
統計: A(138), B(402), C(65), D(32), E(0) #1927777
詳解 (共 2 筆)
#5580695
【中國編目規則︱地名︱適用範圍】
23.0 適用範圍
23.0.1 地名用於團體標目之作用:
區別名稱相同之團體(見24.2.3款)。
作為政府機關標目之一部分(見24.2.4款)。
標示會議、展覽會等舉行之地點(見24.2.6.4款)
來源:https://catapp.ncl.edu.tw/old_catweb/2-1-3a.htm
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