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理由書之內容與釋義,「合理之暫予(時)收容期間」,其上限為多久?
(A)未明文規範,但指出應以法律明文規定之
(B) 24 小時
(C) 7 日
(D)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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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 B(18), C(4), D(303), E(0) #1407038
統計: A(197), B(18), C(4), D(303), E(0) #1407038
詳解 (共 2 筆)
#1594801
#708才有規定
相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審酌實際需要並避免過度干預人身自由,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規定得暫予收容之具體事由,並以法律規定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合理之暫予收容期間及相應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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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7493
(補充)目前已有法律規定: 依據移民法第38條第一項:外國人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予收容顯難強制驅逐出國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暫予收容,期間自暫予收容時起最長不得逾十五日,且應於暫予收容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 一、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二、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之虞。
三、受外國政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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