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後,應將該證明書送下列何機關?
(A)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B)中央主管機關
(C)當事人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
(D)任一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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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9), B(32), C(170), D(15), E(0) #2454886

詳解 (共 2 筆)

#4275372

戶籍法第 14 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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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290

戶籍法第14條

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法第78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14條第2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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