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警察有臨檢的權力,但為避免警察濫用職權,其執行臨檢勤務時,須遵守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依據該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警察執行臨檢的敘述,何者錯誤?
(A)警察執行臨檢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B)警察執行酒駕臨檢時,可要求駕駛人酒精測試並任意檢查後車廂
(C)警察執行酒駕臨檢時,駕駛人若不服臨檢可要求警察書面記錄異議
(D)警察追捕搶劫犯,追到飯店某房間外,可依合理客觀判斷臨檢該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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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9447), C(509), D(770), E(1) #529761

詳解 (共 10 筆)

#1404721

法條規定在一定的要件下才能進行檢查交通工具,任意檢查有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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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740
臨檢只能在公共場所進行,私人住家或私密空間需持有法院的搜索票。

(D)應該是因為已經追到旅館房間外,很確定裡面就是兇手,所以可以直接臨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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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657
最佳解有法條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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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673
第 4 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
(共 42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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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7421
盤查跟臨檢都以目視為原則,即使有無令狀搜索的情況,後車廂也非觸手可及的地方,依法條(刑訴130、131-1),除非你有同意開後車廂,不然警察都不能逕自開啟搜索後車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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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855
補充~私人住家可逕行搜索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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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680
應該是指說  (B)警察執行酒駕臨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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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0489
車內屬於私人空間需要有理由才能搜查,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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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150
警察如果隨意任意查看車廂會觸犯隱私人權,除非是警察有聞到異味(如毒品等)就要查看車廂或車裡面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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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07
B.任意 檢查後車廂,應該是用 得 會較適合,看新聞,被檢者 若心虛 造就警察會請其進一步配合打開車廂、皮包等動作,故不知是不是→任意(太主觀不對)要用(得)即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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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86353
未解鎖
不能任意檢查,要檢查後車廂要有搜索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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