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丙、丁、戊五人共有一筆 A 地,應有部分各五分之一。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得未經丙、丁、戊之同意將 A 地贈與並移轉於他人
(B)甲、乙得未經丙、丁、戊之同意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C)甲、乙、丙得未經丁、戊之同意將 A 地設定典權於他人
(D)甲、乙、丙未經丁、戊之同意,且無須經法院裁判,得將 A 地原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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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 B(235), C(735), D(236), E(0) #1266920
統計: A(67), B(235), C(735), D(236), E(0) #1266920
詳解 (共 4 筆)
#1333542
針對此題提出整理說明
第 819 條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A)為處分行為 (B) 為設定負擔 ,需全體同意
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典權為用益物權 屬於不動產之管理(收取典價),依過半數人與過半數應有部分即可同意。
第 823 條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D) 共同共有物所有人都可以隨時請求分割,當然沒有全數人同意的情況下,須向法院請求。為得法院許可前,不得分割。(當然沒人理你怎麼割?)
以上舉例土地公同共有(一起買的情況非依遺產取得),當然共同共有人可以要求隨時分割,即便是只有一個人,取得法院許可後,可以自行拿取法院同意分割的確定判決向地政事務所要求分割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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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244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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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334
民法第819條第一項: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本題各選項所示為處分共有之A地,依民法第820條第一項: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選項(A)、(B)同意人數僅甲、乙,未過半數;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19條第二項之規定: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故選項(D)未得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分割A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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