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乙二人參加縣長選舉,開票結果甲落選,乙獲公告當選。不久,乙因涉嫌行賄選舉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試問甲依法得向法院提起何種訴訟?
(A)選舉無效之訴
(B)當選無效之訴
(C)資格不合當選無效之訴
(D)重行選舉之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0), B(875), C(13), D(19), E(0) #189422
統計: A(70), B(875), C(13), D(19), E(0) #189422
詳解 (共 4 筆)
#748354
選罷法§120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
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
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
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
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
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
響。
選罷§97
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
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4
0
#872667
題目是問選舉人 但是97條是候選人
所謂的選舉人 是只 去投票的人吧?所以應該是因第99條第1項吧?
所謂的選舉人 是只 去投票的人吧?所以應該是因第99條第1項吧?
| 第 99 條 |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 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2
0
#1008154
請問有其它三種訴訟嗎?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