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基於公務員之侵權行為所成立的國家賠償責任,被害人應向誰提出國家賠償之請求?
(A)為加害行為的公務員
(B)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C)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之上級機關
(D)一律向行政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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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195), C(86), D(26), E(0) #189423

詳解 (共 1 筆)

#1133737
(三)賠償義務機關:(請求賠償之對象)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或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1項)。
  2.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向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2項)。
  3.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3項)。
  4.不能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20日不為確定者,得逕向該上級機關請求(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
  5.

其他公法人:(國家賠償法第14條)。

   如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水利法第12條),其人員或所有公共設施肇致國家賠償責任時,以農田水利會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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