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會吧,因為員警乙告知甲自己留著用,而不是告知甲「價值五百元以下之拾得物,非證件、信用卡、記名票證等物品,可以自行保管一個月後取得所有權,如堅持送交警察局,由警方代為保管一個月後通知拾得人領回。」
20 甲在百貨公司撿到新臺幣 500 元,到派出所報案時,員警乙告訴甲只有新臺幣 500 元而已,就自己留著用,不需要報案,甲因此起據為己有,試問員警乙是否犯罪?
(B) 員警乙該當刑法第 337 條之教唆侵占遺失物罪
20 甲在百貨公司撿到新臺幣 500 元,到派出所報案時,員警乙認為手續過於麻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