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以書面聲請該管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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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yu 國三下 (2023/09/26)
【土地法】第 二 編 地籍 第 三 章 土地總登記
因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致受損害者,由該地政機關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該地政機關證明其原因應歸責於受害人時,不在此限。
前項損害賠償,不得超過受損害時之價值。
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見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記載時之疏忽,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 【土地登記規則】第 一 章 總則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法條引用《全國法規資料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