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臺北火車站發生乘客搭火車不慎跌落月台死亡案件,家屬為表達不滿,未經申請糾集親友 20 餘人及數名黑衣人
抬棺至火車站前抗議,場面火爆,隨時有衝進火車站內妨礙旅客行進之可能,須依集會遊行法予舉牌警告、制
止或命令解散,應以下列何單位之名義為之?
(A)鐵路警察局第一警務段
(B)鐵路警察局
(C)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
(D)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統計: A(98), B(133), C(2455), D(52), E(0) #858125
詳解 (共 6 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3
集會遊行法 第 3 條
I.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II.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2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集會遊行法」的「主管機關」,是指地方「警察局」、「警察分局」,不包含專業警察單位(例如:鐵路警察局、國道公路警察局、港務警察總隊、保安警察總隊...等)。
臺北火車站的地址是「臺北市中正區」,因此為
(C)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一分局
集會、遊行「橫跨」「同縣市」「2個以上」「警察分局」的轄區,許可、不許可權的主管機關在「警察局」。
遊行跨越不同縣市的行政區,應分別向所轄「警察分局」分別都申請。
舉例1: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皆必須申請。
舉例2:
遊行經過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萬華區,
最後到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新莊區,
應分別向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皆必須申請。
集會、遊行跨越同縣市2個鄉、鎮、市以上,向該「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集會、遊行跨越同直轄市2個區以上,向該「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題目:
1.新北市新莊區、新北市三重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申請
2.臺北市大同區、臺北市中山區至臺北市中正區:臺北市政府警察申請
分別集會、遊行所經過的「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皆需申請
因此分別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都必須申請
不服「警察分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察局」「申復」,不服「警察局」「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察局」向「其訴願管轄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不服「警察局」針對「申請室外集會、遊行」的「不許可處分」,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警政署」「申復」,不服「警政署」「申復」的結果(行政處分的1種),依據「訴願法 第 1 條、訴願法 第 4 條 第 2、4、6 款、訴願法 第 58 條」,經「原行政處分之警政署」向「其訴願管轄機關」「內政部」「訴願」,再不服提「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
依集會遊行法第3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
題目中也沒有寫出跨越轄區,(D)刪去
(A)(B)皆不是管轄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