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酒醉擅自操縱某路口紅綠燈號誌,導致該號誌毀損不堪使用,經巡邏員警查獲,你是分局承辦巡官,針對甲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A)由分局處分,並從重處罰之
(B)由分局處分,並加重處罰之
(C)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並從一重處罰之
(D)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並分別處罰之
統計: A(1543), B(452), C(698), D(179), E(0) #858114
詳解 (共 6 筆)
社維法75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社維法24條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
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
重處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24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
I.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II. 1行為而發生2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A)由分局處分,並從重處罰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5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
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
二、毀損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
(A)由分局處分,並從重處罰之
依據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違反公條款 從重
違反同條款→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