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行政罰法有關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於故意者,始予處罰
(B)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二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C)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D)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從一重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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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458), C(4737), D(625), E(0) #184607

詳解 (共 7 筆)

#487317

(A)行政罰法 第7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B)行政罰法 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C)行政罰法 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D)行政罰法 第25條 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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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279
(A)  第 7 條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 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 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之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
(C)  第 42 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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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6608

行政罰法 第42條 

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以下為不給予陳述機會)→(C)為正解。

一、已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

二、已依職權或依第四十三條規定,舉行聽證。

三、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裁處。

四、情況急迫,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

五、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

六、裁處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七、法律有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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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970
行政罰法 第27條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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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685
感謝樓上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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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852

D #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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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244
(D) 法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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