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訴訟標的對於甲、乙二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之情形,如乙已起訴,甲卻無正..-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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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hbox_21 小一下 (2017/07/11)
(D) 56-1 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因為題目說甲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同為原告,所以D不能選然後甲的無正當理由發生在前,所以甲無權我猜烤委是這樣想---我在考場應該沒時間鑽牛角尖應該是這樣吧?借用1樓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56-1條 (未共同起訴之人追加為原告)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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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5/17)
第 56-1 條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人所在不明,經原告聲請命為追加,法院認其聲請為正當者,得以裁定將該未起訴之人列為原告。但該原告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前陳明拒絕為原告之理由,經法院認為正當者,得撤銷原裁定。 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及第三項情形,如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僅由原起訴之原告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