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處分時,應如何救濟? (A)訴願..-阿摩線上測驗
2F 109波 大三下 (2021/03/05)
第55條聲明異議 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聲明異 議。 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 第 56 條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其處分;認為不 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或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收受聲明 異議書狀之翌日起三日內,送交簡易庭,並得添具意見書。 第 57 條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不合法定程式或聲明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定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先命補正。 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以裁定 將原處分撤銷或變更之。 對於簡易庭關於聲明異議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 第 58 條 抗告 受...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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