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條 (郵票等之偽造變造與行...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政認知證、國際回信郵票券或其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物,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重複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及特製郵簡之印花或表示郵資已付符誌之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20 違反郵政法之罰則,下列何者正確? (A)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表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