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刑罰」的敘述,依現行法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主刑可單獨存在..-阿摩線上測驗
1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2/12/02)
(104121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0 條 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
1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10/09)
(0231031 制定)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左: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0940107 修正)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 條 從刑之種類如下: 一、褫奪公權。 二、沒收。 三、追徵、追繳或抵償。
理由 一、序文之「如左」一語,改為「如下」。 二、依本法規範從刑之種類,除褫奪公權及沒收外,在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三條尚有追徵之規定;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七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亦有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按價額之追繳、追徵或抵償之規定為現今刑事法制所承認之從刑,且德國及日本立法例亦設有相類之規定,宜於刑法總則中明定之,爰增訂第三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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