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雙方在國內均未曾設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其結婚登記:
(A)應至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B)應至結婚男方居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C)應至結婚女方居所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D)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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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9), C(0), D(1470), E(0) #147096
統計: A(83), B(9), C(0), D(1470), E(0) #147096
詳解 (共 6 筆)
#1212630
公告-異地辦理-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公布單位:系統管理 / 公布日期:2014-03-13 一、依內政部103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083733號公告辦理。 二、開放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來源:http://www.bdhr.gov.tw/news/index-1.asp?Parser=9,11,64,,,,163,,,,12 『嘉義縣布袋鎮戶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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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187
| 第 26 條 |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 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其結婚或離婚登記,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 三、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 關文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 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經驗證後函轉戶籍地或原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結婚或離婚登記。 四、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檢具相關文件,向 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 申請,經驗證後函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中央政府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五、初設戶籍登記,應向現住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六、在國內之遷出登記,應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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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6451
內政部103年0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083733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公告事項: 一、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
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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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460
咦?!可是網路上有找到這個:「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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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038
那如果雙方或一方有戶籍,在國內結婚,
也是任一戶政事務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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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8449
國內結婚又有戶籍當然是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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