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戶籍登記之申請逾越法定期間者,戶政事務所應如何處理?
(A)作成不受理處分
(B)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C)仍應受理
(D)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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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3), C(1845), D(340), E(0) #147102

詳解 (共 4 筆)

#430934

名  稱

戶籍法 

第 48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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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954

戶籍登記之申請如果逾期,戶政事務所還是要受理.....

如果超過法定時間還不申請,戶政事務所就要以書面催告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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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939
必要時可以進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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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3276

戶籍法

第48條(戶籍登記之法定申請期間)【相關罰則】第1項~§79

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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