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B)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C)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D)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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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88), B(223), C(400), D(2502), E(0) #2107067
統計: A(488), B(223), C(400), D(2502), E(0) #2107067
詳解 (共 10 筆)
#5943796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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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10點學高爾夫;下午五點遊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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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027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11條1項: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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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087
(A)「五十戶」或「一公頃」,變更為「鄉村區」。
(B)工業用「十公頃」,變更為「工業區」。
(C)遊憩「五公頃」,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D)高爾夫「十公頃」,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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