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項事件在提起行政訴訟前,必須先提起訴願?
(A)主管機關對兵役體位之判定
(B)主管機關經依行政程序法所定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C)交通事件裁決所作成之裁決
(D)內政部移民署作成之延長收容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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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2), B(272), C(260), D(427), E(0) #2020259
統計: A(2872), B(272), C(260), D(427), E(0) #2020259
詳解 (共 10 筆)
#3510184
(B)行政程序法第109條
經聽證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C)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4
交通裁決事件的「重新審查」機制取代訴願及其先行程序,以作為行政機關自我審查之機會。
(D)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8條之2
①受收容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法定代理人、兄弟姊妹,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得於受收容人收受收容處分書後暫予收容期間內,以言詞或書面敘明理由,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收容異議;其以言詞提出者,應由入出國及移民署作成書面紀錄。
④對於暫予收容處分不服者,應依收容異議程序救濟,不適用其他撤銷訴訟或確認訴訟之相關救濟規定
→所以也就不得提起撤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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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353
釋字第 459 號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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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145
移民署向法院聲請「延長收容」
移民署自己作成「暫予收容」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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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8030
樓上說的應該是"確認訴訟",不用先經過訴願----請參考訴訟法第6條
確認處分、下命處分、形成處分--->行政處分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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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376
確認處分也是種行政處分 所以當然可以提起訴訟(同樣死在這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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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2659
個人認為(D)敘述上稍有瑕疵,「延長收容」是由法院裁定(司法程序),救濟程序,引用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6,於裁定送達5日內向上級(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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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5632
請問役男體位判定不是確認處分嗎?怎麼能提訴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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