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不動產經紀人員懲戒之規定,何者正確?
(A)經紀人員收取差價者,應予申誡 2 次
(B)經紀人員收取差價者,應予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C)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 2 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D)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 3 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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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78), C(23), D(120), E(0) #1268721

詳解 (共 3 筆)

#1573602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31條經紀人員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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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第 31 條

經紀人員違反本條例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應予申誡。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第 16 條

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但經所屬經紀業同意為他經紀業執行業務者,不在此限。

第 19 條

經紀業或經紀人員不得收取差價或其他報酬,其經營仲介業務者,並應依實際成交價金或租金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報酬標準計收。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已收取之差價或其他報酬,應於加計利息後加倍返還支付人。

第 22 條

不動產之買賣、互易、租賃或代理銷售,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下列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一、不動產出租、出售委託契約書。

二、不動產承租、承購要約書。

三、定金收據。

四、不動產廣告稿。

五、不動產說明書。

六、不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經營代銷業務者不適用之。

第一項第五款之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3 條

經紀人員在執行業務過程中,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

前項說明書於提供解說前,應經委託人簽章。

第 25 條

經紀人員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之他人秘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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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9509
(A) 經紀人員收取差價者,應予申誡 2 次>應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B) 經紀人員收取差價者,應予 6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C) 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 2 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經紀人員受申誡處分三次者,應另予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之停止執行業務處分
(D) 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 3 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達五年以上者,廢止其經紀人員證書或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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