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有關護照條例規定之敘述,何者錯誤?
(A)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
(B)護照分一般護照、公務護照及特殊護照
(C)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D)中華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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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130), C(44), D(16), E(0) #2574010
統計: A(3), B(1130), C(44), D(16), E(0) #2574010
詳解 (共 3 筆)
#4479088
護照條例第七條
護照分為:外交護照、公務護照、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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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7892
(D)第 1 條 適用範圍
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護照之申請、核發及管理,依本條例辦理。
(C)第 2 條 主管機關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外交部。
(A)第 5 條 護照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
持照人應妥善保管及合法使用護照;不得變造護照、將護照出售他人,或為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
護照除持照人依指示於填寫欄填寫相關資料及簽名外,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護照分外交護照、公務護照及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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