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執行外國人強制驅逐出國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以其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驅逐出國處分書,下列何者非處分書須載明之事項?
(A)受強制驅逐出國處分人之姓名及相關資訊
(B)所涉之事實
(C)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D)指定出境時所應搭乘之運輸工具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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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7), C(53), D(1275), E(0) #2574017
統計: A(5), B(17), C(53), D(1275), E(0) #2574017
詳解 (共 3 筆)
#4776734
比較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第7條幾乎一樣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強制出境案件,應於強制出境處分作成前,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機會,並作成紀錄,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捺印。移民署並應參酌其意見,即時審認,認有理由者,不執行強制出境;無理由者,應以其理解之語文製作強制出境處分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及 臺灣地區住、居所。
二、事實。
三、強制出境之依據及理由。
四、不服處分提起救濟之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前項處分書應送交受強制出境處分人,並應聯繫其原籍地之在臺授權機構或通知其在臺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但其原籍地在臺無授權機構及其在臺無指定之親友者,不在此限。(唯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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