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大陸配偶面談之機制,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申請來臺,雙方皆須接受面(訪)談,
藉以過濾婚姻真偽。其執行之依據:
(A)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實施細則
(B)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C)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要點
(D)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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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983), C(73), D(141), E(0) #2574024
統計: A(69), B(983), C(73), D(141), E(0) #2574024
詳解 (共 4 筆)
#4627508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第10-1條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居留或定居者,應接受面談、按捺指紋並建檔管理之;未接受面談、按捺指紋者,不予許可其團聚、居留或定居之申請。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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