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售予乙,於交車前夕,A 車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向甲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B)乙得向甲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C)乙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D)乙得解除與甲的 A 車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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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48), C(107), D(125), E(0) #3164421
統計: A(11), B(48), C(107), D(125), E(0) #3164421
詳解 (共 4 筆)
#6998440
甲將其所有之 A 車售予乙,於交車前夕,A 車因不可抗力而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向甲請求信賴利益的損害賠償❌
- 信賴利益賠償主要適用於契約不成立、不生效力(如民法第 91 條、第 110 條)或締約上過失的狀況。
- 本案中契約有效成立,屬於給付不能,應請求履行利益的賠償。但因甲不可歸責而免責,故不能請求。
(B) 乙得向甲請求履行利益的損害賠償❌
-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甲,即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債務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才負損害賠償責任(履行利益)。
- 故本案因不可歸責於甲,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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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25 條 1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C)。 2 債務人因前項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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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26 條 1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2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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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256 條 債權人於有第二百二十六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 |
(C) 乙不得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 民法第 225 條第 1 項:A 車滅失屬不可抗力,甲的給付義務消滅。
- 甲對此不具可歸責性,依民法第 226 條第 1 項反面解釋,甲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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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得解除與甲的 A 車買賣契約❌
- 民法第 256 條:債權人於有第 226 條之情形時(即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得解除契約。
- 本案屬不可歸責於雙方的給付不能,應適用危險負擔規定: 民法第 266 條第 1 項:當事人之一方(甲)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他方(乙)免為對待給付(即乙不用付錢)。
- 雙方債務均消滅,契約關係直接終止,無行使解除權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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