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經登記為 A 地所有人,乙無權占有該地 18 年,甲請求乙返還 A 地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可主張罹於消滅時效,拒絕返還
(B)乙可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拒絕返還
(C)乙不得為時效抗辯
(D)乙得主張土地法第 43 條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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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90), C(515), D(23), E(0) #1264050

詳解 (共 4 筆)

#2209476
第 769 條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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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6713
已登記不動產沒有消滅時效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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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4845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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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9746
實務上有認為,只要是「已登記不動產」,均無消滅時效之適用,也就是說,只要是 已登記不動產的真正所有人,縱使該真正所有人並非土地之登記名義人,仍然可以行 使物上請求權,且無消滅時效適用,以免在因他人無權占有、侵奪已登記不動產,或 基於無效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之情形,真正所有人之請求權反會受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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