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非對話之意思表示,我國係採:
(A)發信主義
(B)到達主義
(C)了解主意
(D)寫信主義(註§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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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308), C(126), D(19), E(0) #252839

詳解 (共 2 筆)

#1410424

第95條: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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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其意思
表示,不因之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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