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5條所列之官等? (A)特任 (B)簡任 ..-阿摩線上測驗
1F 蔡小蔡 高一下 (2013/11/12)
特任官:經有人事任用權限的首長,所指派任命擔任公職的人,他們的任期無一定 的保障,隨長官易主而下台、遇錯誤的施政而下臺,應長官免職而下台。 例如、總統依法任命的行政院長;行政院長依法任命的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縣 (市)長依法任命的副縣(市)長,這些都算是特任官。 (一)檢察總長為特任官(法院組織法第66條) (二)法務部長為特任官(法務部組織法第18條) (三)法務部政務次長為特任官(法務部組織法第19條規定,法務部置政務次長一人 ,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又參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4款,依法 律規定之中央或地方政府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因此,在體系 解釋上法務部政務次長為特任。 (四)司法院長為特任官 (五)司法院秘書長為特任官(司法院組織法第9條) 出處 http://bbs.mychat.to/sindex.php?t89525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