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下列哪一選項不是簽稿的擬辦方式?
(A)先簽後稿
(B)簽稿並陳
(C)以稿代簽
(D)以簽代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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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 B(32), C(211), D(345), E(0) #613569
統計: A(91), B(32), C(211), D(345), E(0) #613569
詳解 (共 2 筆)
#902207
擬辦方式:
(1)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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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484
<簽稿併陳>→簽和稿一起給長官過目,核章。
<先簽後稿>→先處理一個公司(機關)內部的陳核,完成後,在擬一個稿作發文的草稿。
<以稿代簽>→公文內容較為建單明瞭不必先以簽呈告知長官,只要直接以稿陳核給長官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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