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公文速別及其辦理期限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最速件隨到隨辦
(B)速件不超過五日
(C)速件不超過三日
(D)普通件不超過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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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495), C(43), D(18), E(0) #613571

詳解 (共 1 筆)

#952589

()各類公文時限規定:

1、密要電報、院長及本部部、次長交辦急要公文,應隨到隨辨。

2、最速件或特急件隨到隨辨,不得超過一日,案情特殊或情況緊急者並應持陳、持會、送繕、送發;會辦公文時效為一小時。

3、速件以不超過三日為限,並得視需要持陳、持會、送繕、送發;會辦公文時效為四小時。

4、普通件以不超過六日為限;會辦公文時效為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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