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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0.下列對於合夥人之出資義務之論述,何者錯誤?【民§668】
(A)合夥人之出資義務不以金錢為限,亦可以其他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勞務或信用為出資內容
(B)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分別共有
(C)合夥因損失而至資本減少時,除非合夥契約有特別訂立,否則合夥人無補充之增資義務
(D)合夥人之出資額,不以等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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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yuyu 大三上 (201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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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張翠容 國二上 (2013/10/29)
第668條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3F
小李子 高一上 (2014/04/02)

第667條(合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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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王熊熊 幼兒園下 (2019/07/27)

(A)第667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出資不用等額(D)

(B)第668 n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C)第669條      合夥人除有特別訂定外,無於約定出資之外增加出資之義務。因損失而致資本減少者,合夥人補充之義務。

20.下列對於合夥人之出資義務之論述,何者錯誤?【民§668】 (A)合夥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