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應提撥安定基金,如未依限繳付者,將遭處新臺幣多少 的罰鍰? 
(A)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
(B)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C)24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 
(D)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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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 B(495), C(4889), D(232), E(0) #1458237

詳解 (共 7 筆)

#1669435

簡意人壽保險法第36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應提撥安定基金,如未依限繳付者,將遭處新臺幣24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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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5832

20~100:郵政法才有。郵政法違反專營權者罰20~100。(郵政法的行政罰鍰金額較低)

30~150:儲匯法、壽險法都有。是這兩法最常見的罰鍰

24~120:壽險法的安定基金未依限或拒絕繳付

50~250:儲匯法、壽險法都有。當違反金管會的檢查權時,罰5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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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542
第三十七條中華郵政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一、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 違反依第四十二條訂定之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有關責任準備金提存或計算之規定。 
三、 違反依第三十一條所定辦法中有關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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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077
簡意人壽保險法修正第三十六條  中華郵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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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7613
 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中華郵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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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027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EN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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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8281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36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業務,應提撥安定基金,如未依限繳付者,將遭處新臺幣24 萬元以上 12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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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122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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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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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66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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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6 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於安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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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26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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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意人壽保險法第36條 中華郵政公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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