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以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依相關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其應符合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B.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信託期間之孳息利益 C.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D.委託人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
(A)僅 AC 正確
(B)僅 AD 正確
(C)僅 BC 正確
(D)僅 B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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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11), C(17), D(8), E(0) #3413473

詳解 (共 2 筆)

#6769651
1. 題目解析 這道題目主要考查土地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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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2348
  • 一般情況下,土地拿去辦信託,為了防止大老闆把大塊土地「拆分信託」來逃避累進稅率,地價稅原則上都要找委託人合併計算(自益或一般情況下)。只有在他益信託且同時滿足以下兩個嚴格條件時,國稅局才認定這塊地實質上已經屬於受益人了,才會改跟「受益人」的土地綁在一起算地價稅:

    1. 項目 A: 受益人要很明確,而且可以拿到全部(本金加孳息)的信託利益(而不是只有拿中途的孳息利息,所以 B 錯誤)。

    2. 項目 C: 委託人送了就送了,不可以保留隨時換人或改契約的變更權(如果保留了變更權,控制權還在委託人身上,就依然要跟委託人併計,所以 D 錯誤)。 [1, 2, 3]

因此,只有 A 和 C 的敘述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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